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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最低合理可行原则”将可降低海上拆除费用的90%
《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法案》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水域内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持有人于开采完成后拆除所有与海上石油作业相关的结构和设备。
尽管这一规定似乎要求对所有设备进行彻底拆除,但该法案的其他条款保留了部分拆除甚至就地报废的可能性;为适用部分拆除和就地报废的条款,所有权人可以在环境规划(EP)中对设备的处理作替代性的安排,只要该安排能确保其影响和风险是可接受的,并已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即可(“最低合理可行”)。
如果其他潜在后果(例如成本过高、存在安全隐患、或具有不同类型的环境影响和风险)表明拆除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这一灵活的规定将允许权利持有人采用替代安排。在成熟的石油和天然气区域(例如北海)并没有此类规定,因为该地区由来已久的法律义务使彻底拆除成为一种规范,但这并不适用于澳大利亚。
最近,一项由S2V咨询公司与一家澳大利亚海上作业公司进行的关于水下基础设施拆除方法的研究发现,水下切割、水下起吊、海上和陆上运输与最终的陆上作业及设备处理会引发重大的安全隐患(例如:特重货物的起吊、航运时间的增加、工人面临的海上作业风险)及环境影响(例如:运输中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超过了就地报废无污染设备的影响。此外,如果移除水下设备,设备运作期间建立的栖息环境也将被移除,那么生态将受到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拆除与就地报废之间可能的成本差异大约为90%(相当于数千万美元)。
作业方可以通过获取全面的辅助信息,建立综合团队(包括环境、水下、安全等),应用科技(例如进行净环境效益分析(NEBA))——这些对作业方并不陌生,他们在制定石油污染应急计划时已熟知——证明他们的方法及首选方案是“最低合理可行”的;而且如果作业方可以提出可靠的论证,监管方(国家海上石油安全及环境管理局,NOPSEMA)必须接受。当然,除了“客观科学因素”,替代方法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可接受性”也是关键,有充分记录反映公众或利益相关者的看法可以影响(并可能推翻)相关科学论证,例如布兰特史帕尔(北海)的拆除。因此,对利益相关者的识别及咨询对于确定可接受的方法并顺利地通过审批流程是必要的。
询问更多关于S2V咨询在这一领域内业务能力的信息,请洽询[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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