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了新的矿业法,不仅引入了全新的开采许可证制度,也对开采许可证持有者提出了在印尼国内加工、提炼或冶炼矿产品的义务。
总结
矿业法要求现有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在五年内履行这项本土加工义务(即2014年1月之前)。为了帮助执行本土加工义务,印尼政府首先颁布了禁止2014年1月之后原矿石出口的全面禁令。然而,这项禁令后来被延期和弱化,即如果相关采矿企业能够证明其正在严格履行建立冶炼厂或下游加工设施的义务,则特定的矿产品(包括铜矿、铁矿和锌矿)在获得原矿石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可出口(但这类出口将被征收更高的关税,根据公司在建立冶炼设施的进展情况,2016年可达60%)。
然而,随着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低迷及原矿石出口全面禁令重新施行的可能性(应自2017年1月10日起生效),印尼政府再次表现出正在考虑继续延期执行本土加工义务时间表的迹象。导致延期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印尼政府承认绝大多数的冶炼厂项目目前在经济上都是不可行的,而且很多也受到公共基础设施问题的严重限制。迄今为止,只有部分小规模的冶炼厂新建成功,而被印尼政府视为在规模和价值上最重要的铜矿冶炼厂仍然遥遥无期。
关于矿业法修改的另一项传言是赋予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提前申请开采许可延期的权利。目前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其开采许可期限届满两年前提出延期申请。而这对于Freeport公司(印尼最大的铜矿和金矿拥有者)而言尤其困难,因为其开采许可将于2021年到期,而其在启动下一个资本密集型长期扩张项目之前必须确保其能在2021年之后继续开采业务。
矿业法的修改意见将于今年晚些时候被讨论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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