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规定和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制度
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某些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章提供金融服务项下的规定。第7章适用于目标客户在澳大利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即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澳大利亚没有经营地。
公司法第7章以多种方式对金融服务业加以规范:
- 对涉及广泛的金融产品的行为加以规范,包括证券(例如股票和债券;参见本指南第8章“融资”)、衍生产品、外汇合同、一般与寿险产品、管理投资计划的利息、存款账户、养老金利息和非现金支付设施,例如智能卡、支票、旅行支票和某些电子支付设施以及保证金贷款。其他形式的信贷产品不在金融服务制度范围之内。
- 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统一的许可制度。其中包括发行或交易金融产品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的银行。
- 金融服务提供者要面对有关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某些活动的消费者保护与披露义务。
一般来说,向零售客户发行规定金融产品的人士,相对于只跟批发客户交易的人士,要面对更为广泛的初始与持续披露义务。企业还需要考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2001)(Cth)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项下的消费者保护规定(参见本指南第15章“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责任”),以及 数据隐私法(参见本指南第22章“隐私”)。
根据法规或分类命令不受制约的金融产品,许可制度有一些例外规定。
金融领域(数据搜集)法案
根据《金融业(数据搜集)法案》(2001)(Cth),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并且有融资准备资产的企业,必须在APRA登记:
- 其在澳大利亚融资准备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及
注册企业有义务每月向APRA汇报。汇报义务包括原本不汇报的相关公司(无论本身是否注册)的有关资产。在实践操作中, APRA通常只要求每季度汇报,直到注册企业的融资准备资产超过2.5亿澳元。
该法案的目的是帮助APRA搜集有关澳大利亚负债水平的数据。它向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提供制订金融政策的所需信息,并帮助澳大利亚统计局发布有关澳大利亚负债情况的准确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自2018年年初以来,根据1966年《银行法》(Cth)规定,APRA有权对依据2001年《金融部门(数据收集)法》(Cth)注册的金融公司实施审慎标准。迄今为止,APRA尚未行使这一权力,并且其主席表示目前不打算行使这一权力。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2006年
提供信贷或金融服务的企业几乎肯定提供《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2006)(Cth)(AML/CTF法案)所称的“指定服务”。AML/CTF法案的引进,是为了满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设立的澳大利亚国际协定义务。其更广泛的目标包括侦查、阻止和中断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ML/TF)的活动以及其他严重的金融犯罪。
如果企业提供AML/CTF法案所称的“指定服务”,它将被视为“汇报单位”,并成为AUSTRAC的监管对象。这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包括报告单位必须:
在AUSTRAC注册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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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客户资料、受金融服务影响的法域和具体的产品/渠道风险等事项,对其业务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ML/TF)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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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维护和遵守一项有效的AML/CTF计划,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和监督,旨在通过参考一系列规定事项识别、减轻和管理这些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ML/TF)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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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有关各项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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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客户识别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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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交易,以检测可能被提示为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ML/TF)的异常活动或其它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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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USTRAC汇报特定事项(包括某些可疑活动、临界现金和电子交易、国际转账),和年度合规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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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与客户、员工和某些第三方相关的尽职调查
AUSTRAC是一家执行立法的积极监管机构。目前立法规定,就每一起违反法律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2100万澳元。
金融交易报告法
《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年(Cth)与AML/CTF法案并列执行,对现金交易者施加一系列义务,包括向AUSTRAC汇报可疑交易、1万澳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现金交易,以及国际转账指令等义务。这里的现金交易者定义很宽泛,不仅限于实际上以通货交易的各方。例如,任何AFSL持有人都是现金交易者。它还要求对账户签字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禁止以假名开设或运作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