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

重组与破产

澳大利亚已有一套有关重组与破产的完整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2001年公司法(联邦法)》(《公司法》)中。澳大利亚的重组和破产程序主要包括:

  • 管理,包括公司应执行债务和解契约(和解契约);
  • 安排计划;
  • 清算(亦称“停业清理”);以及
  • 破产管理。

.以上各项将在下文中详述。

澳大利亚的重组和破产程序被普遍视作是“有利于债权人”的,着力于保障债权人最大程度地得到清偿。

 

9.1 管理

概况

《公司法》第5.3A部分对管理做出了规定,该规定为公司重组通用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外部管理人的委派,目的在于确定公司未来走向。管理人接管公司及其业务以改善公司现况或维持其经营,(如不能,则)帮助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司成员尽可能得到清偿。和解契约形式的重组也适用该规定。

委派

管理自委派管理人之日开始。一旦董事会决议公司已经或可能破产(例如,公司未清偿且无能力清偿其债务),公司即可委派管理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自愿管理”。

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认为公司已经或可能破产的,或担保债权人就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的,也可委派管理人。不过,担保债权人通常更愿意委派接管人。

监管与控制

管理人监管公司的业务、财产及实物,并就开展、终止或处置公司的业务或资产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含某些例外)。

尽管对管理人的委派不可撤销,特定情况下,管理人可由债权人或法院除名。

阶段与时间

管理主要包含两个阶段,即债权人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决定两项事宜:(i)管理人是否应替换为他人;及(ii)是否应委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公司的未来走向。债权人将审阅管理人的报告并决定:(i)公司是否应签署和解协议;(ii)管理人是否应结束对公司的监管并将其交回给董事;或(iii)公司是否应停业清理。

延期清偿

“延期清偿”指管理期间适用的一项暂停措施以防公司停业清理、被担保方强制执行担保权益、出租人或第三方收回其租赁或所有的财产,以及公司或其资产进入法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程序。
“延期清偿”的例外包括,债权人获得管理人的同意,法庭准许强制执行或担保已于管理程序开始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担保债权人就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的,也可在“决定期”内(即收到管理人委派通知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破产约定中止

当公司进入管理时,由于以下原因,合同交易对方将暂停行使合同权利(包括终止合同的权利):
  • 公司已经进入管理;
  • 公司的财务状况;
  • 规定的理由(尚未规定);或
  • 与上述实质上相违背的事项。
破产约定中止的目的不是限制对方因任何理由(如涉及不付款或未履约等的违约)行使权利。破产约定中止不适用于2018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并有许多其他例外情况,包括某些类别的合同和权利。

业务的经营

管理人有权经营公司业务。经管理人授权,公司可继续产生债务和义务,并于日常经营中继续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管理人就其履行职能并行使权力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具体包括:(i)提供服务;(ii)购买商品;(iii)租赁、使用或占有财产;和(iv)偿还借款(及相关的费用和利息)。然而,管理人有权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其履行管理人职能期间产生的债务及责任。该债务及责任优先于非担保债权,但不优先于担保债权。

业务与资产的出售

管理人有权处置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管理人必须合理行使该项权力。但是,管理人不得处置担保财产,或他人所有或出租的财产,除非:(i)该处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操作;(ii)担保方、所有人或出租人书面同意;(iii)法庭准许。担保财产出售所得须作为该资产上的担保权益用于清偿担保的债务。

和解契约

在债权人第二次会议前,任何人可以和解契约的形式提出重组方案。和解契约建议采用清算以外的其它方式使债权人更多地得到清偿。担保债权人、所有权人及出租人的权利在和解契约下无效(但含某些重要例外)。
管理人会就和解协议是否符合债权人利益提供意见。债权人随后将投票表决是否签订和解企业。如果多数债权人(根据价值及人数)投票支持该决议,和解协议将被通过。管理人最终将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将约束公司,公司的职员与成员,契约的管理人和所有债权人(含某些例外)。

9.2 安排计划

概况

澳大利亚的安排计划包括债权人计划(例如,影响公司债权人权利的计划)或成员计划(例如,影响公司成员(股东)权利的计划)。债权人计划是一项经法庭批准的公司与其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之间的和解或安排。

安排计划通常由公司向债权人提出,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 申请法院下令召开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会议以就拟议的和解或安排进行投票表决。并通知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投会)以便其考虑拟议和解或安排的条款并向法庭递交意见;
  • 召开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就拟议和解或安排进行投票表决;以及
  • 如果债权人表决支持拟议和解或安排,法院即决定是否批准该计划。

计划须由代表多数及至少75%价值的债权人出席并投票支持方能通过。法院根据其考虑适用的任何条件批准该计划项目。一经通过,计划根据其条款生效。

债权人安排计划相对耗时更长,费用更高,因此常用于大型金融重组。

有一种破产约定中止,适用于为避免公司破产清算而提出安排计划的情况。

9.3 强制清算与自愿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法院下令公司停业清理)和自愿清算(股东投票决定公司清算)均为在澳大利亚通用模式。两者均须向公司委派一名外部清算人。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公司资产,将其变现并将出售所得用分配给债权人。清算人就调查公司事务及公司达成的交易享有广泛的权力。

启动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须通过申请法院下令公司停业清理的形式启动。可提出申请的人包括:公司、公司成员或债权人。法庭决定发布命令的理由有很多,最常见的为公司已破产。公司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将被视为破产。

自愿清算

公司成员可决议以自愿清算的方式将公司停业清理,并同时委派一名清算人。如果董事发出破产声明,视为“成员”自愿清算,并将进入破产程序。如果董事未发出声明,而清算人最终发现公司实际已破产,视为债权人自愿清算。在管理阶段,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阶段委托清算人,并决议公司停业清理。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通常成为清算人。

监管和控制

清算人对清算进行监管和控制。除非提出申请或者清算人由法院委派,法院很少或不会介入清算。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债权人可能除名并更换清算人。

业务的经营

公司业务通常于清算开始前或开始后关闭。但是,为对公司业务进行有益的处置或清理,清算人有权继续开展公司业务。

业务与资产的出售

清算人为使债权人获益而出售公司业务与资产。清算人可以自由选择出售的性质,且无须债权人或法院批准,但在出售过程中,清算人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除出售担保财产及法定优先受偿的特定情况外,出售所得将作为公司资产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清算人出售担保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就任何出售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清算人无权出售非担保资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担保)。

9.4 接管

担保债权人可委派外部官员(称作“接管人”)来控制并出售担保财产以作为担保权益偿还担保债务。“接管人和经理人”就管理公司业务享有广泛的权力且通常将寻求出售作为“持续经营”的方式。

《公司法》第5.2部分对接管及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协议作出了规定。法庭有权委派接管人,但在实务中很少发生。

法庭通常很少或不介入接管,尽管其在必要时可以行使某些权力。

有一种破产约定中止,适用于接管人被指定接管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情况。

委派

担保协议通常规定,在担保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被担保方有权委派接管人。委派通常发生在出现“违约事项”之后,并通过由被担保人与接管人签订契约的方式完成。接管人通常会要求被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

业务的经营

接管人如被委派接管公司所有资产,也会频繁参与公司业务的经营。

业务及资产的出售

接管人有权出售其被委派接管的担保财产。接管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市场价出售财产,如不能达到市场价,应以可达成的合理最高价出售。

出售所得应根据委派接管人的担保协议使用。担保协议通常规定出售所得首先用于支付接管人的成本、费用及报酬,随后用于偿还担保权益所担保的债务。如有余款,应归还公司。

9.5 与美国《破产法》的比较

虽然澳大利亚及美国制定《破产法》的目的相似,两项制度之间仍存在差异。概括而言,美国《破产法》第7章(“第7章”)的内容等同于澳大利亚的清算,澳大利亚管理与安排计划的一些特征也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11章”)类似。然而,两者之间仍有明显区别。

第11章规定通过单一程序处理与所有债权人及其他权益持有人的交易,并最终达成一项重组计划。重组计划如被批准,所有担保债务将根据该计划处理,所有非担保债务及股权可通过和解处理。相对而言,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安排计划只处理特定类型的债务。

第7章和第11章的破产保护申请制度规定,债务人享有宽泛的延期清偿的权利,期间债权人的诉讼应暂停。澳大利亚法律中,有关管理期间申请暂停措施的规定与其类似,有关清算期间申请暂停措施的规定更为严格,且没有关于安排计划期间申请暂停措施的规定。

根据第11章的规定,债务人根据其制定的安排可以继续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除个别情况)。该章主要规定了“债务人持有资产”制度。相对而言,澳大利亚的制度(除安排计划外)均规定须委派外部管理人来控制并管理债务人公司。

本章内容于2019年3月1日更新有效。

Last updated: 01/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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