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公司法》第5.3A部分对管理做出了规定,该规定为公司重组通用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外部管理人的委派,目的在于确定公司未来走向。管理人接管公司及其业务以改善公司现况或维持其经营,(如不能,则)帮助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司成员尽可能得到清偿。和解契约形式的重组也适用该规定。
委派
管理自委派管理人之日开始。一旦董事会决议公司已经或可能破产(例如,公司未清偿且无能力清偿其债务),公司即可委派管理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自愿管理”。
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认为公司已经或可能破产的,或担保债权人就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的,也可委派管理人。不过,担保债权人通常更愿意委派接管人。
监管与控制
管理人监管公司的业务、财产及实物,并就开展、终止或处置公司的业务或资产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含某些例外)。
尽管对管理人的委派不可撤销,特定情况下,管理人可由债权人或法院除名。
阶段与时间
管理主要包含两个阶段,即债权人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决定两项事宜:(i)管理人是否应替换为他人;及(ii)是否应委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公司的未来走向。债权人将审阅管理人的报告并决定:(i)公司是否应签署和解协议;(ii)管理人是否应结束对公司的监管并将其交回给董事;或(iii)公司是否应停业清理。
延期清偿
“延期清偿”指管理期间适用的一项暂停措施以防公司停业清理、被担保方强制执行担保权益、出租人或第三方收回其租赁或所有的财产,以及公司或其资产进入法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程序。
“延期清偿”的例外包括,债权人获得管理人的同意,法庭准许强制执行或担保已于管理程序开始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担保债权人就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的,也可在“决定期”内(即收到管理人委派通知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破产约定中止
当公司进入管理时,由于以下原因,合同交易对方将暂停行使合同权利(包括终止合同的权利):
- 公司已经进入管理;
- 公司的财务状况;
- 规定的理由(尚未规定);或
- 与上述实质上相违背的事项。
破产约定中止的目的不是限制对方因任何理由(如涉及不付款或未履约等的违约)行使权利。破产约定中止不适用于2018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并有许多其他例外情况,包括某些类别的合同和权利。
业务的经营
管理人有权经营公司业务。经管理人授权,公司可继续产生债务和义务,并于日常经营中继续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管理人就其履行职能并行使权力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具体包括:(i)提供服务;(ii)购买商品;(iii)租赁、使用或占有财产;和(iv)偿还借款(及相关的费用和利息)。然而,管理人有权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其履行管理人职能期间产生的债务及责任。该债务及责任优先于非担保债权,但不优先于担保债权。
业务与资产的出售
管理人有权处置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管理人必须合理行使该项权力。但是,管理人不得处置担保财产,或他人所有或出租的财产,除非:(i)该处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操作;(ii)担保方、所有人或出租人书面同意;(iii)法庭准许。担保财产出售所得须作为该资产上的担保权益用于清偿担保的债务。
和解契约
在债权人第二次会议前,任何人可以和解契约的形式提出重组方案。和解契约建议采用清算以外的其它方式使债权人更多地得到清偿。担保债权人、所有权人及出租人的权利在和解契约下无效(但含某些重要例外)。
管理人会就和解协议是否符合债权人利益提供意见。债权人随后将投票表决是否签订和解企业。如果多数债权人(根据价值及人数)投票支持该决议,和解协议将被通过。管理人最终将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将约束公司,公司的职员与成员,契约的管理人和所有债权人(含某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