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对公司如何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包括通过网络进行)规定了很多义务。近来,澳大利亚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竞争和消保委”)执法活动的主要焦点已成为禁止贸易和商业中的“误导性和欺诈性行为”。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确保他们没有向澳大利亚消费者就下列事项作出误导性陈述,即他们的商品和服务或根据消费者法就其商品或服务索赔可能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消费者法也禁止有关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不正当行为”。在考虑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行为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对议价能力以及经营者是否使用了不正当影响、压力或不公平方式。
消费者法也相应地规定了包含在公司和个人消费者标准合同形式中的禁止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显著不平衡,也超出了保护有优势地位一方合法权益的合理必要范围,并且基于该种条款可能导致损害(财务或其他损害)。如果某一条款为不公平合同条款,则该合同条款无效。该不公平合同条款制度已经扩展到了一些企业对企业的合同中,这些合同中至少一方是小规模公司,并且合同项下的首期支付款不超过30万澳元或1百万澳元(如果合同期超过12个月)。
经营者也必须考虑他们如何表示价格。消费者法禁止公司以商品或服务总价款的一部分向消费者表示价格,除非单一价格被显著地标记出来。该单一价格必须包括所有可量化部分,包括任何税收或收费。该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餐厅在一些特定日期适用菜单附加费可能就不受部分价格要求限制。
消费者法对经营者从事主动销售(包括上门销售和电话销售)以及与消费者签订分期付款交易都规定了消费者保护义务。最近执法机关在这方面的活动有所增加。
消费者法也禁止特定种类的虚假陈述、连环式推销、在居住或商业场所的不正当骚扰、提供不安全商品、主动发送信用卡以及要求为主动提供的商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