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规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与国家利益相符合的外商投资并且逐案审查以评估议案。对于外商法人以及自然人在澳大利亚并购资产的评估应当根据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Cth)(FATA)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
10.1 框架概览
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授予了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禁止外国主体在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详情参见以下国家利益章节的描述)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或一持有澳大利亚资产或者实体的外商公司)之特定资产或证券的权力。财政部同样有权在该等投资在未获得前置审批而实施的情况下发出撤资法令。
财政部同样也有权做出附条件批准,该等附条件是为确保议案将不会违背为国家利益而制定的,例如,通过设置关于支付税款的条件。
对外商入澳大利亚投资的彻底否决是极少的,但是财政部做出附条件批准是非常普遍的。
财政部的决定是通过向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咨询做出的。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管理与住宅不动产相关的外商投资申请以支持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
对于敏感的基础设施资产,关键基础设施中心(CIC)也很重要。关键基础设施中心监督与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特别是电、水、港口与天然气基础设施)有关的所有权和运营安排,并维持记录。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与关键基础设施中心密切合作(特别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讨论外商拟向关键基础设施资产投资事宜。除所有权安排外,关键基础设施中心还就系统稳定性、数据安全和运营安排等事项提供意见。
一旦申请被要求, 签订一个不附条件的收购合同或者在未得到财政部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收购都构成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澳大利法外商投资框架是复杂并且层级化的,对于不同群体的投资者以及不同类型的投资设有多重门槛和规则。在特定情况下还有许多例外。因此,针对投资议案的仔细考察应当在逐案审查的基础上做出以决定是否需要批准。
批准在其做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有效。也就是说,收购必须在这12个月内完成。
10.2 谁需要外商投资批准?
所有外国人
在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项下,“外国人”通常指:
- 一个不常居住于澳大利亚的个人;
- 一家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或者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且受托人与普通合伙人并不常住与澳大利亚,外商公司或者外商政府(与其联营方一同)持有前述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权益至少20%以上。
- 一家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或者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人(与其联营方一同)持有前述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权益至少40%以上;或者
- 一个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者(详细参见下文)
在基本层面上,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要求财政部(通过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对于收购20%或者以上(与其联营方一同)(下称“实质性权利”)的总资产或者发行债券数额超过2亿660万美元(对于部分来自智利、日本、韩国、美国、中国、新西兰的非政府投资者在非敏感领域的收购适用更高的门槛即11亿540万美元)的澳大利亚公司的股权或者投票权(包括潜在投票权以及证券的期权权利)的外国单个投资人应当提前通知财政部该等收购议案。
此外,当一个投资者谋求一项将导致一群独立的外商投资者持有40%或者以上的符合上述门槛的澳大利亚公司的证券或者投票权或者股份权利的投资时,也最好提前向财政部通知该等收购议案,虽然该通知并非强制性,然而财政部有权力叫停收购,如果该等收购是与国家利益相抵触的。
外商政府投资
更加严格的规则适用于外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者的定义十分的广泛并且可以包含许多上游为政府投资的商业投资者以及私募基金工具(甚至包括政府投资者在全然被东的情形下)
从广义的层面上,外国政府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其机构(例如国有企业以及主权基金)以及以下实体
- 由外国政府、其机构以及合作伙伴 (包括从相同国家来的其他外国政府)持有其20% 或以上的权利; 或者
- 多个外商投资者共同拥有40%或者以上的实质性权益。
普遍来说,不论投资的金钱价值,所有外国政府在澳大利亚实体中的直接投资(普遍来说是10%但是可以会依情况更少)都需要被批准。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认为公司实体中的任何利益链中的10%或者以上的权利是由外商政府在顶端持有的,使其之下的实体都被认为是外国投资者。
投资者需要明白外国政府投资人的利益可以按照所有权结构被追溯,例如一家澳大利亚子公司可能仅仅因为外商政府投资人在其所有权结构的上层而被视为外国政府投资者。当前的指导显明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将通过追溯实际权利或者是直接权利(如适用)不论投资者是否处在可以有效控制其下属澳大利亚子公司与否。
10.3 降低对于特定资产的通知门槛
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也包含了重要的条款,该等条款设置了关于收购的不同的门槛和义务:
- 澳大利亚土地(包括采矿和生产土地)以及拥有澳大利亚土地资产超过其总资产50%以上的公司(请注意每种土地类型的门槛不同)
- 农业经营者以及农业土地资产超过其总资产50%以上的公司
- 在敏感行业经营,包括媒体,通讯,交通,国防产业,加密和证券技术与通信系统以及铀和钚的提取或核设施的运作;以及
- 在媒体板块组合投资达到5%或以上(所有外国投资者必须就其在澳大利亚媒体板块投资达到5%或以上的投资获得批准,不论投资价值是多少)
10.4 国家利益测试
外商投资政策概述了以下“国家利益考察”,其是澳大利亚政府在评估外商投资议案时所需要考察的。
国家安全:政府会考察该投资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和安全利益的能力。
竞争:政府将考察投资议案对于澳大利亚所有权多样性以及产业以及板块的竞争的影响。一个特殊的考察点是潜在投资议案是否可能会导致该投资在某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获得市场价格或者是生产量的支配地位,不论是在澳大利亚范围内或者是在相关的全球范围内。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来审查竞争问题。 该审查是独立于澳大利亚外商投资领域的。
其他的澳大利亚政府政策(包括税务):政府将考虑外商投资议案在澳大利亚税收收入上的影响。其他例如环境政策也会被考虑,一个投资议案将会根据其是否与这些政策目标相吻合而被评估。
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政府会考察投资议案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包括在收购之后的任何重组计划的影响、收购融资的本质、以及在收购以后的澳方在公司中的参与程度以及雇员、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投资人的特征:政府将考虑投资者基于透明化商业准则的程度、以及遵守足够以及透明化规则与监督的程度,以及投资人公司管理时间的情况。当投资人是基金经理人,包括主权基金,政府将会考察其基金规则以及其计划将如何就基金将投资的澳大利亚公司形式投票权。外商投资者的议案,若该等议案是基于透明的商业准则的基础上的,较之于那些没有该等基础的投资议案,将倾向于引起违反国际利益问题。
其他因素:政府对于涉及农业板块、住宅用地以及外商投资者的交易是否有助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将赋予特殊的关注。
认清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有利是一个主要假设前提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不能与国家利益相冲突,除了在极少数的情形之下。
10.5 National security
Amendments to the FATA took effect on 1 January 2021 to provide for 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 (which are mandatorily notifiable to FIRB) and review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 (which are voluntarily notifiable but subject to a 10-year potential review period (or ‘look back’) if the action is not notified).
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 are when a foreign person:
- starts a 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
- acquires a direct interest in a 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
- acquires a direct interest in an entity that carries on a 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
- acquires an interest in national security land; or
- acquires an interest in an exploration tenement in respect of national security land.
A nil dollar threshold applies to these actions, which means that they are mandatorily notifiable irrespective of value.
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es cover:
- the responsible entities for businesses deemed critical in the following sectors:
- telecommunications;
- broadcasting;
- domain name systems;
- data storage or processing;
- banking;
- superannuation;
- insurance;
-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 water;
- electricity;
- gas;
- energy market operator;
- liquified fuel;
- hospitals;
- education;
- food and groceries;
- ports;
- freight infrastructure;
- public transport;
- aviation;
- defence;
- systems of national significance; and
- any other assets prescribed or declared to be a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sset.
- ‘direct interest’ holders (as defined in the SOCI Act, as opposed to the different term of the same name defined in the FATA) in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ssets;
- a carrier or nominated carriage service provider to whic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7 applies;
- businesses which develop, manufacture or supply critical goods or critical technology that are intended for military or intelligence use (whether in relation to Australia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provide critical services to them;
- businesses which store or have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at has a security classification; and
- businesses which collect, store or maintain personal information about national defence or intelligence personnel which, if accessed, could compromise national security.
A review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is essentially a ‘catch all’ concept and can apply to any action by a foreign person which is not otherwise a 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a notifiable action or a significant action.
10.6 其他相关立法
外商人应该也意识到单独立法包括其他要求和/或在以下方面在外商投资上设置限制:
- 外商投资人在银行板块的所有权必须符合《1959年银行法令》,《1998年金融板块(持股)法令》以及银行政策;
- 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中的外商所有权总投资份额不得超过49%(参见1920年航空法以及澳航1992年销售法案);
- 1996年机场法将针对一些机场的外方所有权限制在49%以内,对于悉尼机场、墨尔本机场、布里斯班机场以及珀斯机场来说所有权以及交叉所有权限制在5%以内(连同澳大利亚西区);
- 1981年货运注册法令要求所有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都必须由澳大利亚方占股一般以上,除非除非它是由澳大利亚运营商指定为特许的;以及
- 在澳洲电讯中的外商投资所有权不得超过35%以及外商投资个体单个不得超过5%。
10.7 实践上的考量
外商人应当在提前就任何须予披露的交易提交申请,或者签订以得到外商投资批准为前提的合同。这样的交易应当在财政部做出其审查结果之前不做任何进展。
政府鼓励潜在的投资者就重要的议案的申请提前向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做出申请以获得充足的审查该议案的时间。
10.8 豁免证书
根据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外国人被要求就其个人投资向财政部报备(除非被豁免)。政府引入了有关多重收购的豁免证书作为减轻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项下义务的途径。
豁免证书的授予将依照个案审查原则,以确保他们不与国家利益相悖。然而,豁免证书不太可能授予给第一次投资澳大利亚的人。
豁免证书通常会规定可以获得的最大利益价值,以及可以进行收购的期限。通常情况是,授予的豁免证书受到定期报告条件的限制(如季度合规报告和根据豁免证书进行的收购报告),并且经常只免除向财政部通知某些拟议投资的要求,保留财政部在投资完成后做出撤资命令的权力。
有两种豁免证书(详见下文)。
企业收购豁免证书
企业豁免证书允许通过收购项目获得澳大利亚机构业务和/或证券的资产权益,包括通过承销业务获得的权益。
企业豁免证书普遍被授予给大宗投资特别是给低风险的政府投资者。豁免证书也适合那些在申请批准时没有明确的收购目标但是计划在国家非敏感类行业或者板块中实施一系列的被动投资的投资者。特别需要提示的,豁免证书授予要满足周期性汇报条件以及通过其仅是省略向财政部通知特定投资的程序,财政部保留其在投资完成以后做出撤资法令的权利。
企业豁免证书的期限没有标准上限,但申请人通常会寻求超过12个月期限的证书。
各类土地权益收购项目豁免证书
多次收购土地权益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土地收购计划的预先批准,而无需再单独申请批准。豁免证书面向大量收购土地权益的外国人(通常不是个人)。
虽然这些豁免证书在之前默认期限为12个月,但现在可以授予更短或更长的期限。
10.9 申请程序
1975年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要求财政部在费用支付的30天内做出决定。财政部有外加的10天以通知申请人。此外,财政部也可能做出一个临时命令(公开的)将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至不超过90天。
实践中, 申请人会被要求同意延长外商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考察申请的决定时间(否则申请人可能会收到临时公共命令)。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视申请的敏感度、政府当前的政策偏向以及正在被处理的申请数量而定。
申请可以在网上递交也可以通过申请者的顾问递交。
10.10 费用
需要向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缴纳申请费。每个财政年度的费用都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平均值编制的。
以下表格总结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财政年就公司事务的费用。
类别 | 1000万澳元或以下 | 1000万澳元以上 | 10亿澳元或以上 |
商业用地(空地及已发展的) |
2,000澳元 | 25,700澳元 | 103,400澳元 |
有关实体以及经营的诉讼 | 2,000澳元 | 25,700澳元 | 103,400澳元 |
类别 | 200万澳元或以下 | 200万澳元以上 | 1000万澳元以上 |
农业用地 | 2,000澳元 | 25,700澳元 | 103,400澳元 |
固定收费 | |||
豁免证书 | 35,600澳元 | ||
采矿权和生产土地 | 25,700澳元 | ||
采矿和生产或勘探土地中的法律以及股份权益 | 10,200澳元 | ||
在采矿、生产或勘探实体中至少有10%的证券权益 | 10,200澳元 | ||
开始澳大利亚业务的外国政府投资者 | 10,200澳元 | ||
内部重组 | 10,200澳元 | ||
对无异议通知的修改(如非居住用地) | 10,200澳元 | ||
对无异议通知的修改(如是居住用地) | 5,100澳元 |
有一系列的豁免以及规则可用于计算最终支付给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申请费。普遍来说,当豁免费产生于多个公司行为所致的在同一个协议项下独立的费用,只有一笔费用(为最高的那笔申请费用)需要被支付。
10.11 条件
财政部设置的条件类型普遍来说是取决于向政府机构的咨询的,该咨询是申请程序的一部分。财政部通常会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安全知识组织咨询。
财政部目前对于就外商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标准税务条件正在做实践。标准的税务条件覆盖以下领域:持续符合澳大利亚税法、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信息条款、支付未结算税费的义务以及符合外商投资委员会税收条款的年报。其他的税收条款仅当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外商投资具有显著或者特别的税务风险时才会被设置。
基于交易的敏感性,财政部也可能设置其他条款,包括要求达到作为澳大利亚独立公司治理的最低水平的要求(例如:最少数量的澳大利亚籍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独立主席等)或者保证投资会在澳大利亚境内运营的条款(例如:董事会需在澳大利亚举行以及总部必须设立在澳大利亚)。
本章内容于2019年3月1日更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