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监管人希望公司董事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时,遵守较高的行为标准。董事一般必须在其考虑的相关事宜上使用其特殊的技能和经验, 并始终出于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将这些利益放在一切外部利益之上。如果董事违反这些职责,他们作为个人以及公司,都可能受到惩罚,包括财务罚款和监禁。
法律承认,董事可以将其权力和责任委托给公司的执行高管代表其进行管理。但是某些责任不得委托代理,包括账目责任。
股东无权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或干预管理。但是他们有权选择或撤换董事,对于公众公司而言,本项权利不受限制。
在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时,要求遵守较高的商业行为标准。董事一般必须在其考虑的相关事宜上使用其特殊的技能和经验。如果董事违反其职责,他们作为个人以及公司,都可能受到惩罚,包括财务罚款和监禁。董事根据成文法和普通法规定对其公司承担的职责范围,详见下文。
董事能获得多项法律保护或辩护,具体如下。
商业判断规则
澳大利亚法律禁止董事(包括被提名董事)使用其以其董事身份获得的信息,为其自身或他人谋取好处(包括他们的委派股东),或给公司带来损害。这项义务与获得的信息相关联,因为该人是或曾是董事,并在董事不再任职之后继续有效。
董事还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最终,本项保密义务优先于被提名董事可能对委派其到董事会的主要股东承担的义务。
被提名董事不得向其委派人披露其以其被提名董事身份获得的保密信息,除非公司的构成文件或公司与委派股东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经董事会同意或其他特殊情况。但是处理这些义务有各种不同方式,包括正式协定和股东协议的规定。
一般来说,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法律承认,所有董事可将其某些权力和责任委托给公司的执行高管代其进行管理 ,但某些不可委托代理的责任除外(参见下节“不可委托代理的责任”)。公司法还允许董事将其任何权力委托给董事会、其他董事、公司员工或任何其他人(但公司构成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都要承担法律职责、责任和潜在的责任。在实践中,执行董事以其执行者的身份而要求更高,虽然董事职责的措词可能相同。法院在考虑执行高管和执行董事的行为时会使用客观的标准,并考虑到相同职业或职位上人员的身份和应有的专业知识。重要的是,执行董事同时以“董事的眼光”和“管理人的眼光”(两者略有差异)考虑董事会和委员会上提出的问题。
股东无权管理公司的事务。构成文件通常将管理权力全部交给董事会,再授权董事会将权力委托给一名或多名执行人员。虽然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和履行承担最终责任,但公司的日常经营通常是由董事会提示的执行主管负责,或在其监督下进行。
当然,股东的基本权利是任免董事。持有5%以上表决权股票的一名或多名股东可要求召开股东会议,或由其承担费用,在股东权力范围内有效地召集股东会议,讨论任何决议(例如,撤免董事、修改构成文件,或表决将公司停业)。100名股东一起或持有5%以上表决权股票的一名或多名股东可要求将某一决议提交下一次董事会召开的大会(提出要求之后2个月以上)讨论。公司的大会向股东提供介入管理和董事会的机会。有关大会的进一步信息,参见下文。
股东无权要求查阅有关公司法的信息。股东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做出检查公司账簿的命令。股东根据普通法享有检查公司账簿的权利是有限的,除非就某些具体的争议或问题而言,检查是必需的。
大股东因其持有大量股份,经常能进一步介入管理和董事会。例如,大股东经常希望委派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作为其发言人有效地行事,代表并保护其在公司中的利益。